《管理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改造和使用过程中,保障民用建筑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过程。建筑节能标准。在使用节能循环型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采暖、制冷和照明的能耗,利用建筑能源能耗监测技术,加强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管理,实现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根据《管理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管理条例》提出,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拟重点开发一系列绿色低碳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包括:
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和屋顶;节能门窗隔热气密技术;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自然能源、清洁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装备;集中供冷、供热及热电冷联产技术;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节与分户热计量技术与装置;建筑节能与能耗检测与评价技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产品;绿色建材产品;
对新建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制定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单位能耗指标
根据《管理规定》,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能耗监测设备和系统。实时监控和统计。
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破坏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维护和保证建筑能耗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项目,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与市政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建筑能耗。实时监控和统计。
此外,《管理条例》还提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开展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节能减排等工作。发布能效公告,制定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单元能效标准。消费定额。
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节能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损坏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能耗监测系统,或者拒不配合建筑节能服务的。能源消耗统计、能源效率公示、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被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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