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国家发布了第76号局令,审议通过《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优先审查制度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起到了快速审查的作用。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及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都可以适用优先审查制度。
一、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复审;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
二、哪些申请或者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哪些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处理、向人民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四、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申请人,有多个申请人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2.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权人,有多个权人时,应当经全体权人同意。
3. 地方、人民、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五、请求优先审查的申请采用什么申请方式?
1. 申请或者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优先选择XML格式。
2.原纸件申请可以先转电子申请后,再请求优先审查。
3.无效宣告案件没有申请方式的限制,优选电子申请。
六、提出优先审查的时机
1.发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缴纳申请费后。
3.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缴纳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费后。
七、提出优先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请求材料需要提交纸质原件。
1.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签署推荐意见(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除外)。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包括文献或非文献。
3.相关证明文件:
(1)已经做好实施准备: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等。
(2)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签字侵权: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合同、采购等。
(3)向外申请:PCT途径在请求书中说明;巴黎公约途径需要提供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
(4)侵权纠纷:起诉状、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通知书。
八、审查期限(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
1.发明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
3.复审案件:在7个月内结案。
4.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件:在5个月内结案。
5.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件:在4个月内结案。
九、答复补正期限(自通知书发文日起)
1.发明:2个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5日。
3.复审和无效案件:同普通案件。
十、申请停止优先审查情形
1.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2.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期限;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申请。
十一、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停止优先审查情形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4.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疑难案件,并经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