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清晰且明确地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领域,若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那么就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开展采购工作。但这其中,“依法不进行招标” 该如何精准理解呢?在日常实际操作过程中,又有哪些具体情况能够被认定为属于 “依法不进行招标” 的范畴呢?小编经过全面深入的资料整理,现将详细汇总如下。
所谓 “依法不进行招标”,其核心依据来源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意味着某些特定项目依据法律条文可以不必启动复杂的招标流程。具体到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其一,处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却尚未达到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以某地区为例,当地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招标限额为 400 万元。若一项政府采购工程预算为 100 万元,它超过了 50 万元的分散采购额度下限,但又未达到 400 万元的招标限额,在此情况下,该工程便无需进行招标程序,可通过其他合法采购方式推进。
其二,契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比如,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中,出于保密需求,不适宜向社会公开招标,只能采用特定方式选定供应商;又如,在突发地震后的抢险救灾工程中,争分夺秒抢救生命财产是首要任务,无法按照常规招标流程操作,这类项目均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其三,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不必招标的项目。例如,某科研机构的一项实验设备采购项目,该设备需要采用全球的技术才能满足科研需求,市场上没有可替代产品,此时就符合不招标的条件;再如,某大型企业在厂区内进行的小型办公楼翻新工程,该企业自身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能够自行建设,那么该项目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其四,其他特殊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涵盖面较广,例如一些受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特别规定的项目,或是因项目性质特殊,如艺术创作类的建筑项目,需要特定艺术家团队参与,常规招标无法满足需求;又或是项目紧急程度极高,如公共卫生事件下急需建设的临时医疗设施项目,根本来不及进行招标程序等,都可能被认定为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畴。
准确把握 “依法不进行招标” 的内涵及适用情形,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合规操作、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高效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能确保财政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实现政府采购的多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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