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展览设计人员
颁布时间:2003-01-23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3〕1号
技能等级:设计员、设计师、高级设计师

申报条件

陈列展览设计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陈列展览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陈列展览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陈列展览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陈列展览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陈列展览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 取得本职业陈列展览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 (专业) 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3 年。

(5)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6)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陈列展览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陈列展览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陈列展览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陈列展览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3)(4)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土研究生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陈列展览设计师、高级陈列展览设计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